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吳重政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十││台│0│台│5│││││1│││期月││中│毒9│中│4│││││1│││徒│2│地│0│地│訴5││同│上│1│執2││品│刑││檢│偵3│院│2│││││1│││││署│││││││││├──┼───┼────┼──┼─────┼─┼───┼────┼─┼───┼────┼───┤│偽│有一││台│8│台││││││0││造│期年││中│3│中│上5│││││7││文│徒二│5│地│偵1│高│7│6│同│上│74│執7││書│刑月││檢│1│分│訴7│││││6│││││署│2│院│││││││││││││││││││││││││7│││││││││││││偵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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