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4號
異議人 陳鈺豐
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世宗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張信鵬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當事人欄漏載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理人林世宗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住同上
代理人 張信鵬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良宇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漏未列載於當事人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