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4號

異議人 陳鈺豐

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世宗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張信鵬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當事人欄漏載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理人林世宗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住同上

代理人 張信鵬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良宇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漏未列載於當事人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