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紘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13,51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