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馬簡調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孫嘉彬
相 對 人 熊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秋明間請求給付代償借款等事件,經查,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以書狀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