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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