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志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5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薛志村前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957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已於民國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858號裁判終結,此業據本院查核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於上開案件裁判終結後之102年3月27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有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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