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432號債權人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退票理由單、債務人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該裁定於105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為適法完全之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