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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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周嘉執 法定代理人 周存善 (即祭祀公業周嘉執之管理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萬4100元(見本院卷二第16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