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楊思敏 即臺南市私立高元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黃郁蘋 律師被告 陳連城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