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瑞明
邱顯誠莊建寬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瑞明係被告邱顯誠之父,被告邱顯誠與被告莊建寬因金錢債務發生糾紛,被告邱顯誠、莊建寬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18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巷○○號前,以徒手方式互毆,致告訴人莊建寬受有胸壁挫傷、頸部挫傷、雙側上臂擦挫傷;告訴人邱顯誠則受有胸壁、左手、右大拇指及左大拇指挫傷。被告邱瑞明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鄰居告知上情後,立即趕赴上開地點,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莊建寬頭部,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因認被告邱瑞明、邱顯誠及莊建寬(以下合稱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見易字卷第223頁至第224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提起公訴,檢察官翁健剛、郭書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