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謹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謹文明知其普通自用小客車駕照業經吊銷、註銷,為無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之人,仍於民國
106年7月8日下午3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鎮區○○路○○○巷由北往南方向,行經無號誌之湧光路286巷與湧光路交岔路口,欲右轉進入湧光路時,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天候暴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 陳威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湧光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上址,因閃避不及,撞及前揭自用小客貨車駕駛座車門,陳威廉遂人車倒地,受有右上臂撕裂傷及右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威廉於108年4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