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陳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後備軍人獎助學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9年5月20日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9冊、第4頁、第117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1屆第5次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第2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影本、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臺南市後備軍人獎助學基金會組織章程第1條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亦同意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6日南市教社字第1110064240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之組織章程第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南市後備軍人獎助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法人名稱修改為財團法人臺南市後備軍人獎助學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