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債權人 黄素珍 上列債權人黄素珍因與債務人 郭柔 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黄素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系爭債務是否約定清償期,如有約定請提出釋明文件;如無約定請依民法第229條第二項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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