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林美惠於民國92年8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㈡相對人林美惠自民國92年8月4日起至民國107年5月10日
止結帳共計新臺幣(下同)19,50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8,297元、利息524元、違約金683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惠│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8,297元││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惠│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當│││18,297元││月11日起││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