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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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國防大學代表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李政暉 被告 林翌婷 被告 張敏蓉 被告 周雄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林翌婷遭國防大學退學之處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行政訴訟法第第17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關於請求給付公費之案件,係以被告林翌婷是否遭退學確定成立為準據,而其就退學之處分,經提起經提起申訴、訴願程序經國防部以102年度決字第043號以其訴願有理由,撤銷原退學之處分,經國防大學再次作成退學之處分,目前仍依申訴及訴願進行行政爭訟之程序。依前開規定,其退學之處分確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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