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育喬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銀雄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484元(計算式:250,645元+104,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14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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