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7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林萬元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任副典獄長被告 王清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17日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