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上列聲請人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陳啓鐘 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為「陳啓鐘」,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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