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請人 游信德 相對人 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該裁定業於000年0月0日生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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