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05號聲請人 汪禹漩 兼法定代理人 汪元庚 法定代理人 許家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汪禹漩之法定代理人許家馨之印鑑證明,並於利益切結書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