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被告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850萬元,應繳裁判費85,150元,尚不足84,65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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