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原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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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原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林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6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林恩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林恩因不滿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以不堪之字
眼當場辱罵值勤員警,不僅斲傷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威信,亦
對員警名譽造成損害,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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