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 陳鯨文 為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 陳鯨文 為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