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寶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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