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鳳美 被告浩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文 右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