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進益
送達代收人徐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由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B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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