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乙○○
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