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顆粒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二九四九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除鑑析用罄者外,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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