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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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告 黃書玉 被告 梁召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李承曄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蓉柔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易 字第 986 號(108.10.09)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591 號裁定(108.12.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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