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5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世寧選任辯護人彭若鈞律師
李復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世寧基於妨害名譽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上午7時,在不詳處所,透過網際網路,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中央社新聞粉絲團」頁面中,發表內容為「 朱冠宇 你TMA的日本餘孽,你祖母被日本兵強姦生下你爸爸才有你這個孽種,好好讀一讀日本戰敗無條件投降後的歷史再來放屁」等語,而足以毀損告訴人朱冠宇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朱冠宇告訴被告高世寧加重誹謗案件,依刑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以新臺幣1萬2000元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本院108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以及告訴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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