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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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鴻圖貨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未給付聲請人之工資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因勞資爭議,經宜蘭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民國95年7月10日給付聲請人未付工資新台幣29,333元,然相對人並未按時給付,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宜蘭縣政府95年6月19日府社資字第095005815
7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詹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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