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0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即被告)因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1,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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