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27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敘明債務人丙○○之先訴抗辯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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