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2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