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520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裁定就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並依法於經濟部登記在案,而聲請人未補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之全體股東之姓名、地址,致無法確定其業經解散之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經本院民國95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