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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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75號聲?請?人甲○○?住桃園縣桃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6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75號│├──┬─────┬──────┬───────┬──────┬─────┬───┤│編號│發票人│?I款人│?o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楊?吉?雄│台灣中小企業│?5年6月20日│30,000元│0000000│││││銀行中壢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