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95號
原 告 劉宏郁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月里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