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卓正隆
被   告  徐志淞 (原姓名 徐森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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