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32號原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楊益彰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被告尚極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聖哲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