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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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39號聲請人 童金鳳 訴訟代理人 洪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6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087-311000002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361-01100003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1043-21124004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2310-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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