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羿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04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6月12日15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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