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7條之規定,第302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於94年
9月29日提起公訴後,於95年4月28日死亡,此有本院卷內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訊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於起訴後死亡,依前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