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91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江嬌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SUNKIUENTERPRISESCORPORATIONLIMITED即新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明張世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5紙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不同,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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