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84號聲請人華通國際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輝 訴訟代理人 陳涵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弘宇資訊│臺灣新光│106年3月30日│854,553元│MC0000000│││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慶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