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施博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天賜 即 陳中輝 之繼承人、 陳王綉花 即陳中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