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馭鵬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馭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馭鵬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於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馭鵬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12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12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