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10月6日所為100年度執事聲字第1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首揭法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再審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再審聲請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7號駁回確定在案,是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