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9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外,
另補充:
被告就所飼養之中型兇猛犬隻,原應注意有就該狗為施加狗
鍊或戴上口罩,或加以看管等作為措施,以防止該狗咬傷人
之義務,惟竟未為該等作為,能防止而未防止,能注意而未
注意,致告訴人乙○○受有左膝外側及小腿遭犬咬傷之傷害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可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