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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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8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所載「甫於95年3月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應更正為「甫於95年3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另查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宣告刑與減得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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