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39號,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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